9月1日,廣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公布“贛鋒鋰電(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GWh新型鋰電及儲能總部基地項目二標段工程”的相關處罰決定。
經調查,中國電建集團江西省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湖南中天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簽訂《贛鋒鋰電(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GWh新型鋰電及儲能總部基地項目二標段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贛鋒鋰電(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GWh新型鋰電及儲能總部基地項目二標段工程勞務作業(yè)分包給湖南中天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價款為4,839,868.53元。
湖南中天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進場施工,中國電建集團江西省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湖南中天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簽訂《贛鋒鋰電(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GWh新型鋰電及儲能總部基地項目二標段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終止協(xié)議》,終止雙方合作關系。
中國電建集團江西省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將贛鋒鋰電(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GWh新型鋰電及儲能總部基地項目二標段工程勞務作業(yè)分包給湖南中天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規(guī)定,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號)第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認定為違法分包。
對中國電建集團江西省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處以工程合同價款(4,839,868.53元)0.6%罰款的行政處罰,即人民幣29,039.21元罰款。
而湖南中天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施工勞務企業(yè)資質,承攬贛鋒鋰電(東莞)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GWh新型鋰電及儲能總部基地項目二標段工程勞務作業(yè),屬于無資質承攬工程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guī)定。處以工程合同價款(4,839,868.53元)2.2%罰款的行政處罰,即人民幣106,477.11元罰款。